关于参照执行汽车维修业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试行)的通知
当前我市臭氧超标情况凸显,挥发性有机物作为臭氧形成的来源,其治理任务依旧艰巨。为进一步强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加强治理工作的行业针对性,经研究,决定在呼和浩特地区参照执行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试行),使我市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更加合理有效。
现将该通知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9月13日至9月19日,为期一周。如有异议,请拨打下方联系电话。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地方标准《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228—2015)(点击下载查看)
(联系人:齐利枝、杨帅,联系电话:4617803)
2018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