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呼环罚决字[2018]第77号
呼和浩特市山水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66408231XJ
详细地址:呼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才渊(总经理)
呼市环境监察支队于2018年06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燃煤锅炉项目未批先建.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凭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06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呼环罚先告字【2018】第77号)已送达你单位,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在规定的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壹拾壹万伍仟元。
限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之内向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或者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18年06月22日